亲爱的读者们,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了《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旨在确保水生动物的安全与质量。从养殖场要求到海关总署责任,每一环节都严格把控。我们关注到贵阳进口车商检及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职能,以及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这些法规的实施都是为了保障大家的食品安全和健壮。让我们一起关注并遵守这些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壮的生活环境。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实施严格检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下面内容是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二条:食用水生动物的定义
本办法中所谓的“食用水生动物”,指的是那些专为供港澳地区食用的淡水鱼类、海水鱼类、甲壳类、贝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这些动物不仅营养价格丰富,而且深受港澳地区消费者的喜爱。
第三条:民族质检总局的责任
民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面内容简称民族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职业,具体包括:
1、制定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出口检疫的法律文本;
2、规定出口水生动物的检疫程序;
3、制定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检测技巧和标准;
4、提供出口水生动物的官方检疫证书样本。
第四条:养殖场的要求
为确保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养殖场必须满足下面内容条件:
1、养殖场应具备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
2、各养殖池应具备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
3、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应分设。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海关总署的责任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职业,确保出境水生动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贵阳做进口车商检那里做
在贵阳,进口汽车商检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下面内容是关于贵阳进口车商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转关进口汽车的商检
对于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其商检职业由通关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由此可见,无论汽车从哪个口岸进入,均需在目的地进行商检。
第四条:4S店的限制
许多汽车贸易商在经营国产汽车的同时,也希望能销售进口汽车,根据相关规定,一个4S店不能同时销售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如果想要销售进口汽车,必须另设一个专门销售进口汽车的4S店。
第五条:大贸车与小贸车
1、大贸车:直接前往4S店购买,享有厂商保修,价格相对较高,渠道有保证。
2、小贸车:自行联系国外卖家(贸易商),国内批O证,清关操作繁琐,没有保修,价格便宜,可选车型较多。
第六条:购车后的验证
购车后,售车单位需开具发票,消费者需到所在市工商局所属的机动车市场管理所办理发票验证手续,并加盖工商验证章,进口车还需交验由经销商提供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及相关申领牌照手续。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机构职能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进步的省 * 组成部门,下面内容是该部门的机构职能。
第八条:农业防灾减灾
1、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2、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职业;
3、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4、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第九条: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管理
1、承办 * 间农业涉外事务;
2、指导全省农业各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
1、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业和委管干部的管理职业;
2、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进步服务。
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职业委员会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职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十二条: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农业厅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进步的省人民 * 组成部门,全厅体系现有干部职工8000余人,其中干部1900多人(民族公务员220人,专业技术干部1600多人)。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20修改)》旨在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屠宰场的要求
1、生猪屠宰场应具备合法的屠宰资质;
2、生猪屠宰场应具备完善的屠宰设施和设备;
3、生猪屠宰场应严格执行民族有关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生猪产品流通的要求
1、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2、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严格执行民族有关生猪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追溯体系。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
第六条:生猪屠宰流程
1、生猪进场查验;
2、生猪屠宰;
3、生猪产品检验;
4、生猪产品包装;
5、生猪产品出厂。
第七条:生猪产品检验
1、生猪产品检验应严格按照民族有关生猪产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2、生猪产品检验结局应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第八条:生猪产品流通企业
1、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2、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追溯体系。
第九条:生猪产品流通
1、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严格执行民族有关生猪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生猪产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产品销售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部门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职业。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
1、生猪屠宰场、生猪产品流通企业的资质和条件;
2、生猪屠宰、生猪产品检验、生猪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3、生猪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处罚:
1、未取得生猪屠宰资质擅自屠宰生猪的;
2、生猪屠宰场未按照民族有关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屠宰的;
3、生猪产品流通企业未按照民族有关生猪产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流通的;
4、生猪产品流通企业未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追溯体系的。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非法财物;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6、取消从业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